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工作委员会暂行组织简则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在本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地方工作委员会,进行下列工作:
1.协助常务委员会处理有关地方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调查、研究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改进工作的意见。并且推广、交流地方工作的经验。
二、地方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务。
三、地方工作委员会向本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地方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地方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进行工作。
五、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六、本简则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施行。